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資料來源:教育基本法第十條
教育基本法 第十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48.下列那一個不是教育基本法賦予教育審議委員會之職權? (A)審議(B)評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