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信託業從事下列何種行為,不須事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A)增設分支機構
(B)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
(C)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D)與政黨或政治團體簽訂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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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64), C(263), D(652), E(0) #3430005

詳解 (共 1 筆)

#6416253
(A) 增設分支機構
信託業增設分支機構時,應檢具分支機構營業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B) 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
 
信託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為之:
一、以定型化信託契約條款與不特定多數人分別訂定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收受金錢並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製發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等方式交付受益權。
二、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受益人之利益,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所指定範圍或方法,對信託財產為共同之管理及運用。
三、依信託契約之約定,辦理受託人之應辦事項。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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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1.信託業符合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條件者,得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屬外幣計價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2.信託業設置非專業投資人得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設置前應檢具下列書件,函送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審查後,由同業公會併其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一、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管理及運用計畫。
二、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風險等級,及足以承擔該帳戶風險之投資人風險承受等級。
三、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以下簡稱約定條款)及約定條款與同業公會制訂之約定條款範本對照表。
四、管理、運用人員之名冊及資歷。
五、約定條款定有信託監察人者,其名冊、資歷及願任同意書。
六、董事會議事錄。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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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9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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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 題目重點:哪一件事「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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