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甲公司申報產品製造資料與實際的產品製造資料不一致,涉嫌申報不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主管機關依法裁罰新臺幣200萬元。若甲公司對該行政處分不服,依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其救濟程序為何?
(A)食安事件對人民權益侵害程度高為通常訴訟程序
(B)食安案件管轄法院與交通裁決事件管轄法院相同
(C)本案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進行第一審
(D)此案件應二審終結,但無法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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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 C(16), D(1), E(0) #3433908
統計: A(29), B(2), C(16), D(1), E(0) #3433908
詳解 (共 1 筆)
#6729961
(A)食安事件對人民權益害程度高為通常訴訟程序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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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的程序選擇依案件性質分為通常訴訟、簡易訴訟與小額訴訟,本案件因為金額為200萬,非屬10萬元以下的小額訴訟、亦不為50萬元以下或12種特定民事類型的簡易訴訟。(補充:通常訴訟又分為撤銷訴訟與給付訴訟)。
(B)食安案件管轄法院與交通裁決事件管轄法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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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交通裁決事件是屬於 簡易訴訟程序(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第一審),此食安裁罰金額高(200 萬元),屬通常案件,不會和交通裁決事件一樣。
(C)本案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進行第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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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第一審 重大行政爭訟案件,但地方行政訴訟庭是在 地方法院,混淆不同層級。
(D)此案件應二審終結,但無法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 錯誤,本案第一審為高等行政法院,二審為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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