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李君於 24 歲進入非破壞檢測公司開始從事放射線照相檢驗的工作並認定為輻射工作人員,一直到 50 歲從該公司轉任非輻射工作人員。請問該公司對李君的職業曝露紀錄, 應至少保存至哪一天?
(A)李君滿 65 歲
(B)李君滿 70 歲
(C)李君超過 75 歲
(D)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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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7), C(173), D(6), E(0) #3434294
統計: A(2), B(7), C(173), D(6), E(0) #3434294
詳解 (共 2 筆)
#6811514
雇主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應記錄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歷史紀錄,並依規定定期及逐年記錄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紀錄。
前項紀錄,雇主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十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七十五歲。
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時,雇主應向其提供第一項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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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李君自50歲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職業曝露至少保存30年,也就是至少要保存到李君80歲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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