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
,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
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
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345.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違法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之權利,賠償義務機關於何種情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