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兩棟旅館欲以過廊連接,並分別各自檢討消防設備,下列相關規定何者正確?
(A)應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若供其他用途使用須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
(B)為避免延燒,兩棟旅館之間距,1 樓超過 6 公尺,2 樓以上超過 10 公尺,過廊應無通行之障礙,有效寬度應超過 6 公尺以利避難疏散
(C)兩棟旅館之間距若小於設置標準規定,過廊須為開放式或檢討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間距 3 公尺以內的部分需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並檢討開口狀況
(D)兩棟旅館之間距若小於設置標準規定,且過廊設置有遮蔽風雨之頂棚或構造者,需有直接 開向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在過廊面積的百方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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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75), C(106), D(25), E(0) #3454633

詳解 (共 1 筆)

#6471198
設置標準第5條 另一場所的規定。
兩棟建築物若以過廊連接,過廊若符合規定則可視彼此為另一場所。
否則兩棟建築物要視為單一場所,以其合計面積檢討消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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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應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若供其他用途使用須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
過廊不允許通行或搬運以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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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過廊應無通行之障礙,有效寬度應超過 6 公尺以利避難疏散
寬度應在6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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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兩棟旅館之間距若小於設置標準規定且過廊設置有遮蔽風雨之頂棚或構造者(非開放式),需有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在過廊面積的百方之二以上
這只能作為一般居室自然排煙的規定,能將兩場所隔開的過廊自然排煙更嚴格(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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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兩棟旅館之間距若小於設置標準規定過廊須為開放式或檢討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間距 3 公尺以內的部分需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並檢討開口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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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間設有過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另一場所:
一、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
二、過廊有效寬度在六公尺以下。
三、連接建築物之間距,一樓超過六公尺,二樓以上超過十公尺。
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一、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相距三公尺以內者,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
二、前款之外牆及屋頂未設有開口。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
三、過廊為開放式 或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過廊與二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三)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得免設。
前項第三款第三目之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口設在屋頂或天花板時,設有寬度在過廊寬度三分之一以上,長度在一公尺以上之開口。
(二)開口設在外牆時,在過廊二側設有寬度在過廊長度三分之一以上,高度一公尺以上之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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