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在臺工作之外國人丁、戊二人,丁之雇主移民至他國、戊於雇主處所行蹤不明,經通知有關機關達1個月以上仍未查獲,試問,丁本人及戊之雇主後續可進行何種申請?
(A)丁本人及戊之雇主可同時進行申請遞補
(B)丁本人及戊之雇主可同時進行申請轉換
(C)丁本人經核准可轉換雇主或工作、戊之雇主可申請遞補
(D)丁本人經核准可遞補工作或雇主、戊之雇主可申請轉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 B(1), C(44), D(7), E(0) #3460188
統計: A(1), B(1), C(44), D(7), E(0) #3460188
詳解 (共 1 筆)
#6629943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逾一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就業服務法
ㅤㅤ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