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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63關於刑事訴訟中證據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B)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法院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C)被告之自白,雖出於強暴、脅迫、疲勞訊問、違法羈押,只要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D)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1F
胡愛晏 大二下 (2015/06/01)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78號判例】
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 相符者,始得採為證據。如果被告之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並非自由陳述,即其取得自白之程序已非適法,則不問自白內容是否確與事實相符,因其並不具證據能力 ,即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又此項自白係出於不正方法者無證據能力之侵害性法則,並不限於負責訊(詢)問之人員對被告為之,即第三人對被告施用不正之方法,亦屬之,且不論係事前或訊(詢)問當時所為,只要其施用之不正方法,致被告之身體、精神產生壓迫、恐懼狀態延伸至訊(詢)問當時,倘被告因此不能為自由陳述者,其自白仍非出於任意性,不得採為證據。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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