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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64被告承認殺人,檢察官對此無意見,法官合理懷疑被告頂替他人認罪,不過,法官並未繼續追查,仍基於被告自白判被告有罪。法官如此判決,是否合法?
(A)合法,因我國刑事訴訟法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B)合法,因我國刑事訴訟法採認罪協商制度
(C)不合法,因檢察官未盡舉證責任
(D)不合法,為維護公平正義,法官仍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答案:D
難度: 適中
1F
胡愛晏 大二下 (2015/06/01)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78號判決】

有訊問權人對於被告縱未施用強暴、脅迫等之不正方法,而被告因第三人向其施用此項不正方法,致不能為自由陳述時,即其自白,仍不得採為證據。

【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矚再更(三)字第1號判決】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案)
不正詢問會導致因而所得之自白無證據能力,但並無阻礙國家機關以合法方法再度訊問被告之效力,因此國家機關得再度訊問被告,而前階之自白因違反任意性要求而被排除時,後階之自白是否亦受到污染,而在排除之列?此點涉及非任意性自白之「繼續效力」問題,而前階之不正訊問法對後階之自白有無影響其任意性的繼續效力,以與不正方法之運用有「因果關係」者為限,即非任意性之取供(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2530號判例意旨參考),且不論係事前或訊問當時所為,只要其施用之不正方法,致被告之身體、精神產生壓迫、恐懼狀態延伸至訊問當時,倘被告因此不能為自由陳述者,其自白仍非出於任意性,不得採為證據。

3464被告承認殺人,檢察官對此無意見,法官合理懷疑被告頂替他人認罪,不過,法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