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不是地名,淡水才是地名
高級中等教育法(105/6/1)第 二 章 設立、類型及評鑑
第 9 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名,依其類型、群科類別,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得以地名為校名,其校名由學校財團法人於申請籌設時定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設立之校名,足使一般民眾誤認與他校為同一學校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令其變更之。
本法施行前已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其校名得沿用原校名。
24.私立高中職學校校名不得以何者命名? (A)地名 (B) 人名 (C) 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