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下列關於收容之決定,何者係內政部移民署所為,而不屬於法院以裁定為之?
(A)再暫予收容
(B)收容異議
(C)續予收容
(D)延長收容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9), B(117), C(19), D(14), E(0) #3126757

詳解 (共 3 筆)

#5888777

第一項 :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A 暫予收容不用法院裁定,移民署可以自己做):....

但是選項A是....."再" 暫予收容

應該是第38-8 條
 

I外國人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不暫予收容、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再暫予收容,並得於期間屆滿前,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收容替代處分。
二、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之原因消滅。
II前項第一款外國人再次收容之期間,應重行起算。
III第一項第二款外國人再次收容之期間,應與其曾以同一事件收容之期間合併計算;除有依第三十八條之四第四項再延長收容之情形者外,最長不得逾一百日。
IV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修正前第一項規定經再暫予收容、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者,其再次收容之期間,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12
0
#5883878
第 38 條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
(共 156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1
#5962102
第38-8 條 (不暫予收容或廢止暫予收...

(共 39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367026
未解鎖
入出國及移民法§38-8

(共 1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私人筆記#6591649
未解鎖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8 條 ...
(共 24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