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不違背職務:行賄者不罰
違背職務:皆罰
貪汙治罪條例:違背/不違背:行賄受賄皆罰
記得是這樣有錯麻煩指證,我忘記從哪邊整理的了><
35 下列何種情形不構成刑法上之犯罪?(A)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B)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C)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D)對於公務員未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
很明顯錯誤,行賄者不罰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B
(A)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對公務員行賄,構成行賄罪
(B)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而對公務員行賄,並不構成行賄罪
(C)犯行賄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
(D)犯行賄罪,情節輕微,而其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 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針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行為,觸犯刑法第122條第三項 行賄罪
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賂,刑法沒有處罰規定,但須注意《貪污治罪條例》
35 下列何種情形不構成刑法上之犯罪? (A)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