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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5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第一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拘提之
(B)第二審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拘提之
(C)第一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D)第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答案:C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Tobey Yung 國三下 (2011/05/24)
281 第一審 審判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 被告不到庭者 不得審判     VS.....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Good+ 大一上 (2013/05/23)

(A)第一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拘提之 --> 75條

(B)第二審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拘提之 --> 178條

(C)第一審被告經合法傳喚,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 281條

(D)第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371條

8F
月兒 高二上 (2016/05/20)

刑訴 281第審-審判期日:除別有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VS   371第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一審為義務故必須到庭,二審為被告之權利故不到庭視為放棄權利。

9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10/26)

(A)第一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拘提之(O)
(B)第二審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拘提之(O)
(C)第一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X;第一審原則上不得逕行判決)
(D)第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O)

刑事訴訟法 第 75 條 (傳喚之效力-拘提)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刑事訴訟法 第 178 條 (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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