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法官保留:押票(羈押)、鑑定留置票(鑑定留置)相對法官保留:搜索票(搜索)、調取票(通訊監察)偵審二分(偵查中 → 檢察官;審判中 → 法官):傳票(傳喚)、拘票(拘提)、通緝書(通緝)、鑑定許可書(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毀壞物體,或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 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第三項-----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第四項-----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拘提被告應用拘票」,而拘票於偵查中係由檢察官簽發,檢察官既可將拘票交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拘提,則檢察官自可親持拘票執行拘提。
35 下列處分,何者屬檢察官之職權? (A)拘票之簽發(B)鑑定留置票之簽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