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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5 下列處分,何者屬檢察官之職權?
(A)拘票之簽發
(B)鑑定留置票之簽發
(C)押票之簽發
(D)搜索票之簽發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Han Yu 國二上 (2012/06/26)
刑訴203、203-1鑑定留置票因鑑定被告新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之。刑訴128搜索票搜索.....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喵言喵語 大二上 (2016/08/01)
法官保留口訣(鑑定)(羈押)(搜索)(通訊監察 = 監視你說話內容)
絕對V.S.相對口訣絕對見機行事,這樣說話才不會跟人針鋒相對

以下為常用票據

絕對法官保留押票(羈押)、鑑定留置票(鑑定留置)
相對法官保留搜索票(搜索)、調取票(通訊監察)
偵審二分(偵查中 → 檢察官;審判中 → 法官):傳票(傳喚)、拘票(拘提)、通緝書(通緝)、鑑定許可書(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毀壞物體,或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

6F
加強信念 國一下 (2019/11/19)

第77條(拘提~拘票)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 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第71條(書面傳喚)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第三項-----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第四項-----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7F
加強信念 國一下 (2019/11/19)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拘提被告應用拘票」,而拘票於偵查中係由檢察官簽發,檢察官既可將拘票交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拘提,則檢察官自可親持拘票執行拘提。

35 下列處分,何者屬檢察官之職權? (A)拘票之簽發(B)鑑定留置票之簽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