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以住宅火災保險而言,下列那項費用與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保險人仍應負賠..-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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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張藝镪 大一上 (2021/08/03)
擴大地震保險附加條款 第三條 額外費用之賠償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下列各項費用,亦負賠償責任: 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本附加條款所承保之住宅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他處,所支出之合理且必需之臨時住宿費用並附有正式書面憑證者,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須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第一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則不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 本附加條款承保之住宅建築物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如遇有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第一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部分以該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優先賠付,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