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之監察委員原為選舉產生,職權及監委產生方式如下(憲法90條&91條),所以修憲前是中央民意代表機構,後來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監委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所以現在不算是民意代表機構囉!
中華民國憲法 第 90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中華民國憲法 第 91 條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
。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一 每省五人。
二 每直轄市二人。
三 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 西藏八人。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
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十分感謝您的解惑,真的很謝謝您 ^_^
但實際上立法委員幾乎無法代表民意...有夠諷刺
35 依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我國的中央民意代表機構原有 3 個,但經過 7 次修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