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當場查獲違序行為之物證,警察機關應如何處理?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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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Sergeant911 高三下 (2022/01/29)
第40 條 (應妥予保管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但在裁處確定後,保管物未經沒入者,予以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如無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者,依法處理。 第19 條 I 查獲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帶案處理並妥為保管,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亦同。 II 前項情形,應當場製作紀錄,除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外,並以一份交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場有關之人。 第21 條 (扣留危險物品) 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第22 條 (沒入物) I 左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II 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III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