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條
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申請獎勵:
一、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二、學校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
等校務運作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三、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第 四 條
本部為審查前條申請,得就學校之現有規模、評鑑成績、辦學
特色、行政運作、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整體資源投入
或助學措施之審查事項,訂定獎勵、補助經費審查及核配基
準。
35 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第 4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教育部審查學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