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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5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3項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第2項得暫予收容之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暫不予收容?
(A)懷胎 6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 3 個月
(B)懷胎 5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 2 個月
(C)懷胎 6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 5 個月
(D)懷胎 5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 3 個月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Tsuki 高二下 (2013/09/05)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4條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得暫予收容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不 予收容:一、心神喪失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其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且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四、衰老.....看完整詳解
3F
syuan 大三下 (2018/07/18)

已經修正
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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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Aka 大一上 (2021/06/04)

陸民收容改到 兩岸條例 第18之一

港澳收容改到 港澳條例 第14之一

如樓上所述,準用移民法關於不暫予收容規定:

移民法  第38條之一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六、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不暫予收容,或依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一項廢
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並
得通報相關立案社福機構提供社會福利、醫療資源以及處所。

5F
syuan 大三下 (2021/08/10)

補充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八條
執行前條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得暫緩強制出境,於其原因消失後,由移民署執行強制出境:
一、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二、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罹患法定傳染病尚未治癒,因執行而顯有傳染他人之虞。
四、未滿十八歲、衰老或身心障礙,如無法獨自出境,亦無人協助出境。
五、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境。
六、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緩強制出境之必要。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由其本人及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國民、慈善團體或經移民署同意之人士,共立切結書;或大陸地區、香港
或澳門在臺設有授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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