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刑法對於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有相關規範,但如果是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因不具違法性,則刑法不會處罰。下列何者非刑法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
(A)警察為追捕犯罪嫌疑人,開車時超速不慎擦撞到機車騎士害其滑倒受傷
(B)路人用石頭敲碎車窗,救出因天氣炎熱已呈現昏迷狀態受困車內的小孩
(C)在私人拳擊場上,拳擊手在賽後毆打對手,造成對方臉部瘀青出血
(D)醫師依家屬意見和腦死病人生前簽訂放棄急救同意書,為其拔除呼吸器
統計: A(303), B(156), C(2731), D(113), E(0) #3143275
詳解 (共 4 筆)
下列何者非刑法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
(A) 警察為追捕犯罪嫌疑人,開車時超速不慎擦撞到機車騎士害其滑倒受傷→依法令之行為
(B) 路人用石頭敲碎車窗,救出因天氣炎熱已呈現昏迷狀態受困車內的小孩→緊急避難
(C) 在私人拳擊場上,拳擊手在賽後毆打對手,造成對方臉部瘀青出血→❌ 拳擊賽中:得被害人承諾(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非刑法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
拳擊賽後:應該是傷害罪→非刑法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
(D) 醫師依家屬意見和腦死病人生前簽訂放棄急救同意書,為其拔除呼吸器→▲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依法令之行為
※補充
▲病人自主權利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14 條
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行之。
前項情形,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告知病人或關係人。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7 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得予終止或撤除。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第四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前以書面為之。
類題
24.依我國刑法的規定,如果一個行為符合「特定事由」的條件時,就可以否定此行為的違法性與可罰性。下列何種行為不屬於上述特定事由的範圍?
(A) 警察依法開槍逮捕搶劫犯
(B) 基於醫療的必要,醫生在徵得病患或其家屬的同意後,於手術過程中切除患者手臂
(C) 為免火勢擴大,鄰居自發性敲破門窗,破門而入滅火
(D) 獵人打獵時不小心誤傷同行友人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6年 - 106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公民#59445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
複選題
22.領有醫師執照的婦產科醫生,就其專業知識判斷一名孕婦之胎兒嚴重畸形,有墮胎之必要,經孕婦之同意從事墮胎手術。請問此行為不構成犯罪,是因為何種阻卻違法事由?
(A)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B) 依法令之行為
(C) 正當防衛
(D) 緊急避難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公民#94600
答案:A,B
難度:適中
請問這題(A) 警察為追捕犯罪嫌疑人,開車時超速不慎擦撞到機車騎士害其滑倒受傷,為何正確?
「業務上的正當行為」:從事特定業務的人,基於業務所做正當且合法的行為。例:醫生開刀破壞病人的身體組織,但因為是醫療上所必要,不構成傷害罪。
但是!把機車騎士撞倒並非「正當行為」啊?!
「依照法令的行為」:犯罪是違反法令的行為,如果是依法令之行為,自然不會構成犯罪。例:法警執行槍決死刑犯,不構成殺人罪。
但是!法令也沒有說可以開車把機車騎士撞倒啊?!
刑法對於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有相關規範,但如果是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因不具違法性,則刑法不會處罰。下列何者非刑法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
(A) 警察為追捕犯罪嫌疑人,開車時超速不慎擦撞到機車騎士害其滑倒受傷
(B) 路人用石頭敲碎車窗,救出因天氣炎熱已呈現昏迷狀態受困車內的小孩
(C) 在私人拳擊場上,拳擊手在賽後毆打對手,造成對方臉部瘀青出血
(D) 醫師依家屬意見和腦死病人生前簽訂放棄急救同意書,為其拔除呼吸器
阻卻違法事由:依法行事、職業上正當、緊急避難、正當防衛
A:依法行政
B:緊急避難
C:比賽並非正當防衛
D:職業上正當
故選C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