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阿摩線上測驗
1F Mini Chu 高三下 (201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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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張洺慈 國三下 (2015/11/02)
勞動基準法-2勞動契約 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 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 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
3F lain13413 大一下 (2020/10/21)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雇主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第12條--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可歸責於勞工) 1、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知悉30日內終止。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應於知悉30日內終止。----(D)對 3、受有期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緩刑或未易科罰金。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知悉30日內終止。 5、故意耗損機器、工具…等雇主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祕密,致雇主受損。--知悉30日內終止。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6日者。----知悉30日內終止...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