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因添附致喪失權利而受有損害者,得依下列何項之規定,請求償金?(A)無因管理..-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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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依玟 高二下 (2012/06/17)
添附簡單說是兩個物結合的形態添附有三種:附合、混合、加工一)附合:是指二個以上的物相互結合,而成為一個物。附合後不能分離,分離有困難或所需花費過鉅者。其情形可分為兩種: 1.動產與不動產附合 例如,以磚、瓦等裝修他人之房屋後,磚瓦成為房屋之成分,無單獨所有權存在。(民法第811條) 2. 動產與動產附合 例如,甲以乙之油漆,噴漆於自己之汽車,因汽車可視為主物,上漆後的汽車仍由甲取得所有權。(民法第812條) (二)混合:動產與他人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的情形;即混合後不能識別,識別有困難或所需花費過鉅者。(依民法第813條規定準用第812條) 附合、混合,則形成共有關係。 (三)加工:指.....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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