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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5 因添附致喪失權利而受有損害者,得依下列何項之規定,請求償金?
(A)無因管理
(B)不當得利
(C)無主物先占
(D)侵權行為


答案:B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劉依玟 高二下 (2012/06/17)
添附簡單說是兩個物結合的形態添附有三種:附合、混合、加工一)附合:是指二個以上的物相互結合,而成為一個物。附合後不能分離,分離有困難或所需花費過鉅者。其情形可分為兩種: 1.動產與不動產附合 例如,以磚、瓦等裝修他人之房屋後,磚瓦成為房屋之成分,無單獨所有權存在。(民法第811條) 2. 動產與動產附合 例如,甲以乙之油漆,噴漆於自己之汽車,因汽車可視為主物,上漆後的汽車仍由甲取得所有權。(民法第812條) (二)混合:動產與他人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的情形;即混合後不能識別,識別有困難或所需花費過鉅者。(依民法第813條規定準用第812條) 附合、混合,則形成共有關係。 (三)加工:指.....看完整詳解
6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9/01/22)
因添附致喪失權利而受有損害者,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金
7F
Kimru 小二上 (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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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丸子 大四下 (2022/11/23)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184條[1]則稱為侵權行為。

35 因添附致喪失權利而受有損害者,得依下列何項之規定,請求償金?(A)無因管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