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35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幾人合議為之? (A)2 人(B)3 人(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