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有關數罪併罰方式的陳述,下列何者錯誤?
(A)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B)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C)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於各褫奪公權宣告中之最長期以上,各褫奪公權宣告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褫奪公權之期限
(D)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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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228), C(1077), D(129), E(0) #184242

詳解 (共 10 筆)

#167502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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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422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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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268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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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7909

D.

第 40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

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

得單獨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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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20

刑法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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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7316
(D) 刑法第40-2第一項
(共 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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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0872

第 40-2 條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D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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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3624
(A)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共 6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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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306
回樓上YES
105年7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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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646
不過我看刑法修法,仍維持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而沒有像4f所說的單獨宣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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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18486
未解鎖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
(共 40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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