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有關數罪併罰方式的陳述,下列何者錯誤?
(A)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B)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C)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於各褫奪公權宣告中之最長期以上,各褫奪公權宣告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褫奪公權之期限
(D)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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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228), C(1077), D(129), E(0) #184242
統計: A(98), B(228), C(1077), D(129), E(0) #184242
詳解 (共 10 筆)
#167502
| 第 51 條 |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
53
4
#482422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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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268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19
0
#1407909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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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 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 得單獨宣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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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9920
刑法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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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0872
第 40-2 條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D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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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306
回樓上YES
105年7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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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646
不過我看刑法修法,仍維持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而沒有像4f所說的單獨宣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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