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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5 根據教師法及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教師基於職位所產生的權利,主要可以歸納為十三項,不包含 下列何者?
(A)專業自主權
(B)參政權
(C)進修權
(D)工作保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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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禁評 國二上 (2018/04/16)
依據教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教師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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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18/08/07)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31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D)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C)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A)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學校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

3F
Yu-chiao Lee 大三下 (2018/10/24)

補充 第17條義務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35 根據教師法及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教師基於職位所產生的權利,主要可以歸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