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機關辦理採購,係以採最低標決標,若有最低標廠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時,方屬總標價偏低之情形
(B)機關得限期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C)最低標廠商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
(D)機關不決標予標價偏低之最低標廠商時,得逕決標予次低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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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0), B(11), C(4), D(88), E(0) #2354095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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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
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
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
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總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
三、未訂底價且未設置評審委員會或評選委員會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
於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者。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
者,以預估需用金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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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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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得逕決標予次低標廠商」這段也是錯的! 


「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才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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