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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5 第一審法院審判之告訴乃論之罪的刑事訴訟案件,告訴人欲撤回告訴須於何時為之?
(A)於第一審法院第一次開庭前
(B)於第一審法院宣示判決前
(C)於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
(D)於第一審法院判決書送達前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黃蔚婷 高三下 (2010/08/08)
§325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269  檢察官(公訴)==>.....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陳祖耀 國一上 (2012/07/19)
刑訴238
3F
五色幸運草 大二下 (2012/07/25)

民事訴訟法

第 262 條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
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
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刑事訴訟法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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