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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5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如何處理?
(A)仍應重新申報繳納
(B)僅就營利所得扣抵
(C)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D)可視為薪資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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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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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 大三上 (2019/11/1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看完整詳解
1F
Hsin 大二下 (2019/07/10)

兩岸條例第24條: 台灣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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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R3467 大二下 (2019/07/10)
<比較>港澳條例第28條: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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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