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行政罰法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且法定罰鍰額不相同,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如何定其管轄機關?
(A)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B)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
(C)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D)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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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8), B(4668), C(129), D(138), E(0) #242630
統計: A(1298), B(4668), C(129), D(138), E(0) #242630
詳解 (共 4 筆)
#243275
行政罰法
| 第 31 條 |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 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 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 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 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 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 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 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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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388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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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783
罰緩相同的話又跳回 先受理機關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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