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優先購買權之種類與效力,依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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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陳曼芸 國三下 (2024/11/07)
(A)(B)
土地法 第104條1項: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C) 土地法 第104條2項: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D) * 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 債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 第104條1項: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土地法 第107... 查看完整內容 (A)(B)
土地法 第104條1項: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C)
土地法 第104條2項: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D)
* 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 債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 第104條1項: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土地法 第107條: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債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 第34-1條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8-5條3項: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前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8-5條5項: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第二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
35 關於優先購買權之種類與效力,依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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