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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是訴願法第65條才對
訴願法第 63 條
I.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A)
II.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III.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B)
訴願法第 64 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C)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之陳述。
訴願法第 65 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D)
35 關於訴願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決定應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