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關於行政罰與執行罰之敘述,何者正確?
(A)執行罰得按日連續處罰,至義務人履行義務為止
(B)基於比例原則,法律不得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C)執行罰亦有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D)執行罰與行政罰皆應適用行政罰法之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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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3), B(117), C(469), D(333), E(0) #1533191

詳解 (共 5 筆)

#2261475

行政秩序罰(行政罰)--對過去義務違反的處罰,依據各種行政罰法,有罰鍰、裁罰性之不利處分、沒入等方式,處罰以一次為限。

行政執行罰--對將來義務的強制履行,依據行政執行法,有直接強制、間接強制方式,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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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2577
一行為不二罰在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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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3439
B)得規定C)行政罰有一行為不二罰D)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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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4426
請問D為何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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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3031

回樓上 各自有其適用的時效的規定

<行政執行法第7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行政罰法第27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第26條第1、2項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      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          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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