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題目:35.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之責任如何處理? (A)轉嫁承攬人,分別就承攬部分自負責任 (B)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C)承攬人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負原事業單位之寶任 (D)應由承攬人合組共向企業體負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修改成為35.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之責任如何處理? (A)轉嫁承攬人,分別就承攬部分自負責任 (B)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C)承攬人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負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D)應由承攬人合組共向企業體負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7 條★★★★★★★★...
35.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