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旅遊營業人因有不得已之事由,必須變更旅遊內容時,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依民法 ..-阿摩線上測驗
1F 心願成就 ★ 莫忘初衷 大四下 (2013/06/03)
民法 § 514-5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