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有下列何種情形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A.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B.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C.執行稽查人員請求違反本法之人提示身分證明,無故拒絕者
D.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未隨車持有載明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E.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期限內清除處理其廢棄物、剩餘土石方
(A)僅 AB
(B)僅 AC
(C)僅 ABC
(D)僅 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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