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某甲由自家樓頂上往下丟擲磚瓦,雖然預見有可能會打中路人,但甲心想,若打中路人也無所謂,果然擲中路人乙,造成乙受傷,問甲是基於下列何種主觀意思而應負相關的傷害刑責?
(A)直接故意
(B)未必故意
(C)有認識過失
(D)特定意圖
統計: A(1496), B(3656), C(1155), D(83), E(1) #136271
詳解 (共 10 筆)
預見其發生→預見有可能會打中路人
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甲心想,若打中路人也無所謂
1.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聽天由命心態 ex:甲不顧森林裡有人在,開槍打獵物,想說打到人就算了
2.確定故意(直接故意)-就是故意
3.事後故意-當事人不為故意,但結果當事人樂見,屬過失 ex:甲撞了人,下車一看剛好是仇人
4.擇一故意 ex:甲開槍殺車子裡的其中一人,剛好車上有乙丙兩人,甲擇一殺
5.無認識過失-應注意而未注意
6.有認識過失-確信不發生,但發生了 ex:森林裡雖然有人在,但甲認為不會打到人,開槍打獵物,但卻打到人了
就行為人主觀心態上之不同,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亦稱未必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直接故意:
1. 現行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即屬直接故意之法律規定。
2. 所謂直接故意,又稱為確定故意。乃謂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卻有預見,並決意以其行為促使預見結果之發生。此等明知而故犯之心態,即為直接故意。
3. 換言之,直接故意之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明確性的認識,並以較為強烈的意欲希望其發生。
間接故意:
1. 現行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即屬未必故意之法律規定。
2. 未必故意,又稱為間接故意。乃謂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構成要件之實現有所預見,但竟不顧有此危險性之存在,仍舊實施其行為,聽任其自然發展,終致發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或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心態。
3. 未必故意之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之事實僅具可能性的認識,而就其實現只須具備容認之意思即可成立故意。
| 第 14 條 |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無認識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有認識過失) |
(A)間接故意犯
(B)過失犯
(C)直接故意犯
(D)不成立犯罪
(B)僅是故意殺人未遂罪
(C)過失致死罪
(D)僅能論處故意重傷罪
簡言之,有認識之過失是自大所造成的,例如A覺得自己槍術如神,因此叫B頭上頂顆蘋果,並表示自己要射下那顆蘋果且不會打中B,開槍後B倒地。
而間接故意為瘋子亂殺人,殺A也可,殺B也可。例如A某天心情不好,於是到屋頂向馬路丟石頭,覺得自己丟中人也沒差,結果丟中B,而B送醫不治。(如果這裡將丟中人也沒差改成確信自己不會丟中人,就是有認識之過失了)
此二題的鍵字:
某甲由自家樓頂上往下丟擲磚瓦,雖然預見有可能會打中路人,但甲心想,若打中路人也無所謂,果然擲中路人乙,造成乙受傷,問甲是基於下列何種主觀意思而應負相關的傷害刑責?
甲為神槍手,某日在森林裡打獵時發現獵物,正要開槍時,見到另一獵人乙從獵物旁經過。甲雖知道此時開槍會有危險性,但自信槍法神準,一定不會打到乙,因此依舊瞄準獵物開槍,未料因準頭稍偏竟然打中乙,乙因此死亡。對甲應科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