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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第3條(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n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n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n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n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n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n 五、請求刪除。
35.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下列關於資訊隱私權保障內涵之陳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