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事業更新地下儲槽系統之儲槽或地上儲槽系統,檢具更新設置計畫書依法有哪些事項?
(A)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更新後檢具
(B)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C)事業更新開工前檢具
(D)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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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 C(4), D(4), E(0) #3828578

詳解 (共 1 筆)

#7338672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程序
第 4 條
1 事業新設地上、地下儲槽系統及容積合計達六百公升以上(以下簡稱一定規模)之貯存容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或於申請開工前,應檢具貯存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計畫書(以下簡稱設置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2 前項設置計畫書依貯存系統之類別,應記載事項及檢附文件如下:
一、設置計畫摘要:
(一)事業及環保設施規劃機構基本資料。
(二)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摘要表。
(三)地理位置圖與水文地質資料。
(四)貯存系統之設置計畫、儲槽及容器數目、容量及儲存物質種類。
(五)平面配置圖。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新設或設置文件影本。
(七)建照執照影本。
(八)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檢附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或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之公文影本。
3 事業更新地下儲槽系統之儲槽或地上儲槽系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或於更新開工前,應依前項規定,檢具更新設置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4 第一項及前項之設置計畫書及更新設置計畫書,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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