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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5.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權利,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 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請問設 定之權利以下何者為非?
(A)永佃權
(B)地上權
(C)不動產役權
(D)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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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林鎧秈0922-01994 高三下 (2021/07/13)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35.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權利,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