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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524司法警察持搜索票搜索被告住宅,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卻為搜索票所未記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應如何扣押該物?
(A)只要司法警察發現該物,即得扣押
(B)向法官聲請扣押票後,始得扣押
(C)檢察官同意後,即得扣押
(D)向檢察官聲請扣押票後,始得扣押


答案:A
難度: 困難
1F
胡愛晏 大二下 (2015/06/01)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8號刑事判決要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之「另案扣押」,係源自於「一目瞭然」法則,亦即執法人員在合法執行本案搜索、扣押時,若在目視範圍以內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無令狀予以扣押之。所謂另案,不以已經發覺之案件為限,以便機動性地保全該證據,俾利於真實之發現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但為避免執法人員假藉一紙搜索票進行所謂釣魚式的搜括,此之扣押所容准者,應僅限於執法人員以目視方式發現之其他證據,而非授權執法人員為另一個搜索行為。本條就另案扣押所取得之物,雖僅規定「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而無類如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條「附帶扣押」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應報由法院事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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