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規定各縣市需設教育審議委員會,其功能不包括:
(A)研究
(B)諮詢
(C)協調
(D)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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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7), B(28), C(55), D(68), E(0) #357564
統計: A(387), B(28), C(55), D(68), E(0) #357564
詳解 (共 2 筆)
#1091748
教育基本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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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教育審議委員會) |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2、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100年新增教師工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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