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下列何者為民法規定之單方法律行為?
(A)贈與契約
(B)行使解除權
(C)債權讓與
(D)設定普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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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4), B(839), C(48), D(82), E(0) #3460400

詳解 (共 4 筆)

#6494450
正確答案為 (B) 行使解除權,因為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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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0916
(B) 行使解除權 解析: 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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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9630
下列何者為民法規定之單方法律行為?
(A) 贈與契約❌
屬於契約,需要贈與人同意贈與,以及受贈人同意接受,是雙方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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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使除權✔️
  1. 解除權是成權的一種。是法律賦予權利人得以單方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得、喪、變更的權利
  2. 這個行為不需要相對方的同意,單憑行使解除權一方的意思表示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是單方法律行為
6923af01846c4.jpgㅤㅤ
(C) 債權讓與❌
屬於契約,是讓與人(原債權人)與受讓人(新債權人)之間成立的契約(民法第294條),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雙方法律行為
ㅤㅤ
(D) 設定普通抵押權❌
抵押權是物權的一種,其設定通常是抵押權人(債權人)與抵押人(提供擔保的物之所有權人)之間訂立抵押權設定契約(民法第758條、860條),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雙方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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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857

正確答案為 (B) 行使解除權。

? 判斷標準

單方法律行為:僅由一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生效的法律行為,例如形成權之行使(解除權、撤銷權、終止權等)。

✅ 各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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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行為類型 是否為單方法律行為 說明
(A) 贈與契約 契約 ❌ 否 需雙方意思表示合致,為雙方法律行為。
(B) 行使解除權 形成權之行使 ✅ 是 解除權人單方以意思表示向相對人為之,即生解除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
(C) 債權讓與 準物權契約 ❌ 否 債權讓與係讓與人與受讓人間之契約行為,需雙方合意。
(D) 設定普通抵押權 物權契約 ❌ 否 抵押權設定需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訂立書面契約,為雙方行為。
ㅤㅤ

這三個權利在法律上都屬於形成權,意思是:只要權利人「單方面」向對方表達意思,就能直接讓法律關係發生變化(消滅、撤銷或終止),不需要對方同意。

以下用簡單的例子幫你區分:

1. 解除權

概念:讓一個「有效成立」的契約,因為後來發生的事(通常是對方違約),向後消滅
效果:契約自解除時起失效,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

例子
你跟車商買了一輛新車,約定三天後交車,結果車商拖了一個月還不交車。
這時你可以解除契約,要求車商退還已付的車款。
? 解除權讓一個本來好好的契約,因為對方沒履行,被你單方面終結。

法律依據:民法第254條、第255條等。

2. 撤銷權

概念:讓一個「有瑕疵」的法律行為(例如被騙、被脅迫、或重大誤解),溯及既往地消滅,視為自始無效。

效果:契約自始無效,雙方應回復到訂約前的狀態。

例子
業務員跟你說這隻手錶是「瑞士原裝進口」,你因此花10萬元買下。
後來發現其實是「中國組裝、貼瑞士牌」。
你可以撤銷買賣契約,要求退錢退貨。
? 撤銷權讓一個從頭到尾就有問題的契約,直接被消滅,當作從來沒發生過。

法律依據:民法第92條(詐欺、脅迫)、第88條(錯誤)等。

3. 終止權

概念:讓一個「繼續性」的契約(例如租約、雇傭、合夥),向後失效
效果:契約終止前已發生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只是未來不再繼續。

例子
你租了一間房子,租期三年。
住了一年後,你因為工作調到外縣市,無法繼續租。
依法或依約定(例如租約有提前終止條款),你可以終止租約。
? 終止權讓一個長期關係,從你終止的那一刻起結束,但過去已住的時間、已付的租金不會被推翻。

法律依據:民法第450條(租賃)、第488條(僱傭)、第686條(合夥)等。

債權讓與,簡單來說就是:債權人(讓與人)在不改變債權內容的前提下,將對債務人的債權「賣給」或「轉移給」第三人(受讓人)。

讓與完成後,第三人成為新的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 生活化例子

情境
小美借給阿明 10 萬元,約定 3 個月後還錢。
小美手頭突然緊,於是把這筆「對阿明的 10 萬元債權」賣給小花,簽了一份債權讓與契約。
小花付了 9 萬 5 千元給小美,取得這筆債權。

結果
阿明原本欠小美 10 萬元,現在變成欠小花 10 萬元。
小花可以在 3 個月到期後,直接向阿明要求還款 10 萬元。

✅ 法律要件(民法第 294 條以下)

  1. 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原則上債權都可以讓與,但有幾種例外(如當事人約定不得讓與、依債權性質不得讓與,例如專屬勞務報酬)。

  2. 讓與人與受讓人間有讓與合意
    雙方簽訂債權讓與契約,這是一個準物權行為,一經合意即生效,不須債務人同意。

  3. 通知債務人(對抗要件)
    債權讓與雖然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已生效,但為了保護債務人,必須「通知」債務人,否則債務人仍可向原債權人清償而免責。
    民法第 297 條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普通抵押權,簡單來說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的前提下,將特定財產(通常是不動產)擔保給債權人,當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拍賣變賣,優先受償。

    這裡的「普通」是指:擔保的是 「一個特定的、已經發生的債權」 ,而且抵押權與該債權同其命運。

    ? 普通抵押權的例子

    情境
    小明想向銀行貸款 500 萬元買房子。
    銀行要求提供擔保。
    小明把自己名下的一棟房子(市價 800 萬)設定 普通抵押權 給銀行。

    設定方式
    小明與銀行簽訂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並到地政機關辦理 抵押權登記

    效果

    • 小明仍然可以繼續住在房子裡,房子仍由他使用收益。

    • 如果小明將來不還錢,銀行可以聲請法院拍賣這棟房子,並從賣得的錢中 優先受償 500 萬元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 拍賣後若還有剩餘,才還給小明;若不夠,銀行對不足部分仍可繼續向小明追討。

    ? 普通抵押權 vs. 最高限額抵押權

    你問的「有普通、有特別」,在法律上,抵押權最常見的分類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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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型 核心特徵 例子
    普通抵押權 擔保 特定、已發生 的債權,債權額固定。 小明向銀行借 500 萬,設定普通抵押權。抵押權隨主債權消滅而消滅。
    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 一定期間內、一定金額上限 內連續發生的不特定債權。 企業與銀行約定,以廠房擔保未來一年內在 2 億元額度內的借款、票據等往來。債權可能增減,但抵押權不隨單筆清償而消滅。

    簡單記憶法

    • 普通抵押權:「一筆債權,一個抵押權」,像買房子貸款。

    • 最高限額抵押權:「一個抵押權,包山包海」,像企業與銀行的長期融資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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