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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6 下列何種證據應予排除,絕對不得作為證據之用?
(A)疲勞訊問所得之被告自白
(B)夜間訊問所得之被告自白
(C)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未告知其得保持緘默所得之自白
(D)詢問程序未經連續錄音所得之被告自白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黃靖甯 國一下 (2015/07/10)
給6、7樓因為題目問的是"絕對"不得作為證據之用者。(A)的疲勞訊問,由於已明文規範於刑訴第156條第一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此條文以反面解釋就是,只要是出於強暴脅迫利誘等等它所明文列舉出來之方式,不論是否與事實相.....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Sophia 高一上 (2017/07/30)

A: 98--違反-->156(絕對排除)

B:100-3--違反-->158-2(原則排除,善意例外)

C: 95--違反-->158-2第2項準用第1項(原則排除,善意例外)

D: 100-1--違反-->未規定

                             -- 實務:158-4(權衡判斷)

                             -- 學說:不利推定說(推定不得做為證據,由檢察官舉證推翻)

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12)

(A)疲勞訊問所得之被告自白(O)
(B)夜間訊問所得之被告自白(X;符合但書[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得為證據)
(C)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未告知其得保持緘默所得之自白(X;符合但書[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得為證據)
(D)詢問程序未經連續錄音所得之被告自白(X;符合但書[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 (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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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司特正取4 大二下 (2020/04/12)

刑事訴訟法第 93-1 條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

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

    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

    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

    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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