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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6 依土地法規定,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 3 年;但因舉辦何種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
(A)興辦公用事業
(B)開闢交通路線
(C)新設都市地域
(D)興辦水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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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6/01/14)
土地法 213條因左列各款,得為保留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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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Ways Yeh 高三下 (2020/12/14)

(保留徵收)

第 213 條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徵收:
一、開闢交通路線。
二、興辦公用事業。
三、新設都市地域。
四、國防設備。
前項保留徵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


(保留徵收之期間)

第 214 條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其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




36 依土地法規定,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 3 年;但因舉辦何種事業,得申請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