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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6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係屬於:
(A)教師之權利
(B)教師之義務
(C)教師之權利與義務 D
(D)非教師之權利,亦非教師之義務


答案:B
難度: 簡單
1F
Alice Chen 國三下 (2012/05/05)
手、眼..不協調.
2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1/02)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31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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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係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