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簽訂的耕地契約,若出租人與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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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Liu Yao-Jen 大一上 (2013/12/19)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 :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 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 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 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 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 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