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6 依警政署頒「警勤區家戶訪查專責輔導執行要點」規定,有關分局業管單位及專責輔導編組人員之工作職責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擔任專責輔導人員每個月應填報「加強家戶訪查工作專責輔導紀要表」送分局彙辦
(B)分局每三個月應召開「警勤區家戶訪查工作等級審查會」一次,由分局長主持
(C)分局業管單位每四個月應將「加強家戶訪查工作專責輔導意見表」彙送警察局備查
(D)擔任專責輔導人員每期三個月應填報「加強家戶訪查工作專責輔導意見表」送分局彙整 .
統計: A(870), B(117), C(1241), D(142), E(18) #674876
詳解 (共 7 筆)
106修正警勤區家戶訪查專責輔導執行要點
原第十點:十、經分局核定納入專責輔導編組人員,應每月填報「加強家戶訪查工作專責 輔導紀要表」(格式如附件二)送分局彙辦發布專責輔導督導通報;每期 (三個月)填報「加強家戶訪查工作專責輔導意見表」(格式如附件三) 送分局彙整(編組輔導人員如採按月輪換方式編排者,每月送分局彙整) ,分局每三個月應將「加強家戶訪查工作專責輔導意見表」彙送警察局備 查。
新修第九點:經穎察分局核定納入專責輔導編組人員,每三個月應填報"加強家戶訪查工作專責輔導"意見表"送警察分局彙整後,陳報警察局備查
因此已無紀要表之規定,A亦錯誤,答案應更正為AC
PS:警勤區家戶訪查辦法 修正 為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警勤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 修正 為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後
警勤區訪查相關子法多尚未修正,多數子法名仍留有"家戶"二字,具爭議性,出題機率不高
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專責輔導執行要點
1.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戶字第0980064392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防字第1060106299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一、
為落實輔導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員警家戶訪查工作,強化執行
功能,以遂行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
警察分局每三個月應召開警勤區家戶訪查工作等級審查會一次,由分局長
或業管副分局長主持會議,分局相關督導人員及分駐所、派出所所長(以
下簡稱所長)均應參加,警察局防治科得派員列席或以視訊會議方式指導
。
三、
警察分局家戶訪查工作等級審查應依最近三個月內,各級督導人員之督導
報告資料,參酌各項簿冊整理狀況,具體考評員警執行家戶訪查情形,並
建立警勤區員警家戶訪查工作考評名冊(以下簡稱考評名冊,如附件一)
,依其優劣區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前項考評名冊應陳報警察局備查。
四、
警勤區員警執行家戶訪查工作之等級評列,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甲級:執行勤區查察勤務,能按時出勤,負責盡職,熟悉警勤區狀
況,各項家戶訪查簿冊資料註記整理,保持完整常新,且未因家戶
訪查不力,受申誡以上處分。
(二)乙級:執行勤區查察勤務,對警勤區狀況僅部分熟悉,家戶訪查簿
冊資料整理僅部分完整,且欠主動積極,需再加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評列為丙級:
1.因家戶訪查不力,一次受申誡二次以上處分、半年累積達申誡三次
或加分及扣分事項相互抵銷累積達申誡三次。
2.家戶訪查不力,所受處分雖未達上述標準,惟工作執行未臻落實,
對警勤區狀況不熟悉,資料不齊全,有加強輔導之必要。
初任、曾任及新調任警勤區且對家戶訪查工作不熟悉之員警,比照評列丙
級規定,列入專責輔導對象。
五、
警勤區員警家戶訪查工作等級列為丙級者,應列入專責輔導;其期間以每
三個月為一期。期滿後視輔導成效,檢討撤銷或延長輔導一期。
六、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對列為專責輔導之警勤區員警,循主官
、督察及業務系統加強督導考核。
七、
警勤區查察之督考,除按現有規定實施外,對警勤區家戶訪查工作評列為
丙級者,應列為優先督考對象,每個月至少實施督考一次;評列為甲級或
乙級者,列為一般督考對象,不定期實施之。
八、
警察分局應將所長、巡官、巡佐及警務佐以上適當人員納入專責輔導編組
人員,每個月針對丙級警勤區員警,至少實施專責輔導一次;其實施時段
,應編排於當月家戶訪查督帶勤分配表之後,以超查方式增列編排,並於
備考欄註明專責輔導。
警察局應視實際情形實施機動督導,加強複查工作。
九、
經警察分局核定納入專責輔導編組人員,每三個月應填報加強家戶訪查工
作專責輔導意見表(如附件二)送警察分局彙整後,陳報警察局備查。
十、
警勤區員警執行家戶訪查工作經評列等級後,警察分局應每三個月彙整變
更等級審核表(如附件三),陳送分局長核定予以專責輔導或撤銷輔導。
但列冊輔導未滿半年者,不得變更等級或撤銷輔導;延長輔導者,亦同。
十一、
警察分局應於等級審查會召開後翌月十日前,將專責輔導名冊(如附件四
)及撤銷輔導名冊(如附件五)更新,一份存查,一份併考評名冊及等級
數量統計表(如附件六),陳報警察局備查。初任警勤區員警應於專責輔
導名冊備考欄註明初任,以利管制。
十二、
警察分局應對新進、未曾從事警勤區工作或對警勤區勤務及業務欠熟悉者
,視情形辦理警勤區示範觀摩、講習或研習。
十三、
警察分局應利用各種集會或聯合勤教,對警勤區員警宣導落實家戶訪查工
作;所長於勤前教育時,應作家戶訪查工作重點提示,檢討工作缺失,並
隨時抽核員警相關資料。
十四、
執行本要點相關工作,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
定辦理獎懲,其規定如下:
(一)警勤區員警每年經等級審查會連續二次評列為甲級者,嘉獎二次;
連續二次評列為丙級者,申誡二次。惟不得跨年度或重複計算敘獎
。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分局業務主管、承辦人、所
長及相關專責輔導編組人員,每半年視實際出力或不力情形,於嘉
獎或申誡範圍內,依權責辦理獎懲。
十五、
警勤區家戶訪查專責輔導工作執行情形,列為年度家戶訪查重點督導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