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在抵押權分類中,相對於意定抵押權者為:
(A)從屬抵押權
(B)代位抵押權
(C)法定抵押權
(D)擔保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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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 B(375), C(4474), D(861), E(0) #1856226
統計: A(323), B(375), C(4474), D(861), E(0) #1856226
詳解 (共 6 筆)
#2986140
一般較常見者為依「法律行為」而取得,此種因設定行為而生的抵押權,通稱為「意定抵押權」;抵押權的設定以「1.契約」為之為多,但也可以「2.遺囑」設定(註1)。此種意定抵押權必須以「書面」為之,並經辦理「登記」後始生效力(《民法》第758條)。另外3.抵押權可以讓與,此種透過讓與方式而取得普通抵押權,也是屬於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但基於「抵押權的從屬性」,讓與抵押權,必須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併為之(《民法》第870條)。
依法律規定而取得:基於此種方式取得的抵押權為「法定抵押權」(註3):
1、承攬人抵押權:《民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2、共有物之分割:《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規定:「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3、法定轉換抵押權:《民法》第906條之1第1項規定:「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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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7656
承最佳解:
「意定抵押權」:法律行為,當事人主動
「法定抵押權」:法律規定,當事人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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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0109
意定抵押權: 基於當事人意思而設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法定抵押權: 因法律規定而發生,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法定抵押權: 因法律規定而發生,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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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8019
意定之債
法定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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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4844
"""相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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