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條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 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前項資料之格式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36 戶籍資料之保存年限,由何機關定之? (A)檔案管理局 (B)內政部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