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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6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而管轄機關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 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下列何項程序?
(A)提起假扣押或假處分
(B)聲請聲明異議
(C)緊急之臨時處置
(D)提起訴願程序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Asta 小一下 (2015/01/12)
行政程序法§14: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看完整詳解
6F
蜻蛉 高三下 (2016/07/12)
請問是停止執行的意思嗎
7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04/28)

《行政程序法》第14條:「I.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II.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III.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IV.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參考資料:

1. 《行政程序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5

36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而管轄機關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