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而管轄機關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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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04/28)
《行政程序法》第14條:「I.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II.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III.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IV.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參考資料: 1. 《行政程序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5) |